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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男子讨债签字确认已过时效的债务应继

作者:忛玥讨债公司 日期:2019-06-09 16:48

超越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受法律维护,对此民法通则有明白规则。但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已过时效的债务,债权人据此向**请求债务人实行债务呢?
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终审讯决认定:债务人的签字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继续实行。
 
  1997年12月18日,福州某**公司与当地一房地产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以47万元的价钱向房地产公司购置一处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商定,**公司应当在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款,房地产公司在1998年6月之前交房。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公司如期交房,**公司仅支付了15万元**款。房地产公司不断未催要未付**款,直到2004年9月,才向**公司出具一张**结算单,载明现应补交32万元。同年11月4日,**公司财务部门在结算单上签章,并注明“尚欠32万元”。
 
  2006年11月2日,房地产公司**请求**公司支付所欠**款。**公司提出,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则,债权人向****恳求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晓得权益被损害时起计算。双方商定的付款期限为1997年底,房地产公司直到2004年才催要所欠**款,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
 
  福州中院经审理以为,参照1999年最高****《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能的批复》,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本案中,2004年11月4日,**公司在**结算单上确认欠款金额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期间从重新确认债务之日开端计算,房地产公司在2006年11月4日**,未超越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判决,**公司应支付所欠**款32万元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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