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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讨债欠款案执行疑问重重农民为维权困

作者:忛玥讨债公司 日期:2019-06-09 16:45

“如今才晓得,承包地不能抵债,要不说啥也不能承受这个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白奎镇东胜村农民姚光说。姚光因欠他人3万多元钱,在2002年经**判决后,被执行的不只有自家的承包地,连邻居马万英的房屋也被执行了。2007年年末,“无家可归,无地可种”的姚光认识到本人的权益被进犯时,**认识开端觉悟。同时,邻居马万英也开端走**程序,请求**对他的损失停止赔偿。为何一同欠款纠葛案件,引出这么多问题,执行中到底存在哪些疑问?日前,记者对这起**案和欠款纠葛案停止采访调查。
  案件回放
 
  从1997年3月起,姚光和妻子马晶侠,因赊欠本村村干部金创业猪饲料款共计30635.14元,2001年10月31日,金创业将姚光夫妇二人告上呼兰**。2002年9月3日,**一审讯决姚光归还被告本金和利息(月息2分计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当。
 
  疑问一、执行家庭承包地合理吗?
 
  2004年3月9日,呼兰区****下达(2003)呼执字第111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姚光、马晶侠一切的座落在白奎镇望山村东胜屯15.5亩承包地予以扣押,自2004年起至2027年年底止,由申请执行人金创业耕种、收益,每亩地作价岗地90元,洼地50元,共赔偿欠款28516.80元。
 
  由于此前,姚光的土地承包运营权曾经流转给村民王元长,王元长在执行书下达两天后向**提交了执行异议书。
 
  一个月后,**再次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上对予以扣押的土地,“由申请执行人耕种4年”。裁定以为王元长和姚光的卖地合同是赔偿债务行为因此无效,驳回了王元长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扣押土地,在一个月间把期限从23年变成了4年。
 
  土地承包运营权能不能由于债务纠葛案被执行?
 
  有关法律对此有明白规则。《中华**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中规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益。第二十五条中规则,国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应用职权干预乡村土地承包或者变卦、解除承包合同。而在本案中,姚光的土地承包运营权却被执行了。
 
  《最高****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葛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中第十八条规则,“****对承包方用已获得承包运营权土地等赔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在判别王元长和姚光的土地流转由于是赔偿债务行为,合同无效,却因债务纠葛,强迫执行姚光的土地运营权,很多人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会呈现适用法律的双重规范?
 
  此外,有关专家指出,土地承包的运营权的流转价钱,是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依照年限给每亩地作价,显然是不合理的。
 
  《中华**共和疆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国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应用职权干预乡村土地承包,变卦、解除承包合同,干预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消费运营自**,或者强迫、障碍承包方停止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等损害土地承包运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形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伤赔偿等义务;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义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疑问二、邻居的房屋当执行物合法吗?
 
  2004年3月9日,呼兰县****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姚光、马晶侠在3月26日从座落在自家住宅房屋中迁出,到期仍不实行,依法强迫执行。
 
  而令人费解的是,姚光、马晶侠的4间84平方米住宅房,在镇房管办有**下的执行裁定给金创业的通告,本该被执行,最后却未被执行。执行的却是邻居马万英和儿子马文清的房屋。
 
  据姚光引见,当时姚光要买马万英的房子,但只交了4000元订金。
 
  就房屋买卖一事,马万英说:“我与姚光商定,剩下的房款不交齐,房屋的产权还是我的,这个产权买卖没有达成,如今土地运用证还是我的名,房子还是我的,”
 
  姚光的儿子姚春生在2002年办了停业执照开了春生食杂店,运用的是马万英的房子。“在2004年3月26日强迫执行的那天,我被莫明其妙地赶出了屋,食杂店的东西、新婚的家当,还有父母和哥哥寄存的物品,都清了进来,有些堆放到村办公室,至今不见了踪迹。”姚春生说。
 
  “可如今经**执行过去的房子不只是我马万英的房子,还有我儿子马文清的房子。”马万英说。记者看到出具的相关产权证明,这座连脊的房子共有两个房照和两个集体土地建立用地运用证。马万英位于东侧建筑面积55.3平方米,西侧是马文清建筑面积38.3平方米。而在一份由哈尔滨国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审定书》,按55.3平方米估的价,而**执行却依照93.6平方米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竟把马文清38.3平方米的房子也执行了。
 
  依据最高******的审理****国度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14种详细情形可确认**违法,其中一条规则为,“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富,给案外人形成损失的。”
 
  农民的**路还要走多远?
 
  看起来非常明了的这起农民**案,其实路还很远。
 
  这起民事诉讼案的原执行员办案人,现为呼兰区康金镇**法庭某庭长,对此案的表态十分明白,此案的判决无误。
 
  一、对**者姚光与马万英提出的15.5亩家庭承包地与房屋均为错案的判决的见地时,某庭长说,裁定金创业诉姚光、马晶侠拖欠货款纠葛一案时,对姚家15.5亩承包地由申请执行人金创业耕种、收益,为期23年,共合计28516.80元赔偿欠款,在当时不存在误判问题。二、**责令被执行人姚光、马晶侠从自家住宅房屋中迁出。当时的笔录是姚光供认此房是其买马万英的房子,并已住在此房多年,也不存在错判的问题。三、当时强迫执行是由于姚光、马晶侠为逃避债务,离家出走。在找不到当事人的状况下,**只能强迫执行。几点之外,某庭长还说:如存在问题,欢送上级**对此案停止调查。
 
  目前,姚光和马万英的**还在继续,姚光请求立刻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马万英请求依法返还属于本人的房屋,并追查**的义务。不知这两位农民**者的路要走多远?而,农民说,路再远,他们也都要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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